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決定稱,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房集團或發行人)于2016年9月發行了16天房04公司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轉讓。天房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另經查明,發行人最近12個月內曾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被本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并再次出現同類違規行為,違規情節嚴重。
按時披露定期報告是債券發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未能按時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影響了債券持有人通過定期報告獲取發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預期。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掛牌規則》)第1.6條、第3.2.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訂)》(以下簡稱《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陳友東作為發行人時任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陳旭作為發行人時任總經理,李毅作為發行人時任財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發行人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掛牌規則》第1.4條,《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條等相關規定。其中,陳友東、李毅最近12個月內曾因對發行人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負有責任被本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掛牌規則》第1.8條、第7.2條、第7.4條,《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8.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3年8月修訂)》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以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陳友東、時任財務負責人李毅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總經理陳旭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記入誠信檔案。擬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關決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掛牌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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