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
決定稱,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于2016年10月發行了公司債券16合景03、16合景04,相關債券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經查明,2024年7月至12月期間,發行人發生債務逾期事項,其中達到臨時信息披露標準的逾期金額合計50.71億元,占發行人2023年末合并報表口徑凈資產的28.06%,但發行人未及時就相關事項披露臨時報告。
發行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掛牌規則(2023年修訂)》)第1.6條、第3.2.4條等相關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掛牌規則(2023年修訂)》第1.8條、第7.2條、第7.3條等相關規定,債券業務中心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予以書面警示。
發行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上交所業務規則,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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