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泛海控股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處罰決定書顯示,泛海控股、欒先舟、劉國升、方舟、陸洋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的罰款;二、對欒先舟給予警告,并處以160萬元的罰款;三、對劉國升給予警告,并處以140萬元的罰款;四、對方舟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五、對陸洋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
根據公告披露,經查明,泛海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大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泛海廣場有限公司共有8筆融資合同發生違約,其中,2022年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金額為59.43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3.15%,2023年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金額為26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90.83%。
依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上述事項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情況說明、裁判文書、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泛海控股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欒先舟時任泛海控股董事長,劉國升時任泛海控股財務總監并于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任泛海控股總裁,方舟于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泛海控股總裁,陸洋時任泛海控股董事會秘書,上述人員未勤勉盡責。依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欒先舟、劉國升、方舟是泛海控股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洋是泛海控股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樓盤點評
寫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