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產公告稱,于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發行人(作為發行人)、本公司(作為擔保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作為聯席牽頭經辦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聯席牽頭經辦人已個別而非共同地同意認購及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及支付綠色票據,而發行人已同意于發行日期向聯席牽頭經辦人或按聯席牽頭經辦人可能作出之指示發行綠色票據。
綠色票據將包括人民幣2,850,000,000元之3.30厘有擔保綠色票據,將由聯席牽頭經辦人個別而非共同地認購,或促使認購,并將于二○二八年到期。
綠色票據將自發行日期(包括該日)起根據其未償還本金按年利率3.30厘計息,于落在(或最接近)每年五月三日及十一月三日的利息支付日(定義見條款及條件)每半年于期末支付。
綠色票據將構成發行人之直接、非后償、無條件及(受條款及條件所載之不抵押承諾規限)無抵押債務,彼此之間于所有時間均享有同等地位及并無任何優先地位。除適用法例可能規定之例外情況及受條款及條件所載之不抵押承諾規限,發行人于綠色票據項下之支付責任以及在本公司根據信托契約所提供之擔保下本公司之支付責任須于所有時間至少與現時及未來發行人及本公司各自之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后償債務及金錢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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